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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上报对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情况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落实各对口支援省市与灾区的就业援助协议,现就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调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搞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和报告,是掌握工作实情和进展状况的主要依据,也是检验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志。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做好此项工作。

  2. 为跟踪了解各地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协议的履行进度,请各支援省市每周一17:00前上报上周的《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进度情况周报表》(附件1)。该报表中累计数起始时间为2008年7月1日。第一次上报时间为7月14日。在第一次上报时,同时上报“5.12”汶川大地震后至6月底的累计数。

  3.为及时了解地震灾区的灾后就业情况,请四川、甘肃、陕西省报送《地震灾区就业情况日报表》(附件2)。该报表为日报,每日上午10:00前上报前一日和累计的就业情况,其中累计数起始时间为“5.12”地震发生日。第一次报告日为7月14日(7月15日上报)。在第一次上报时,同时上报“5.12”汶川大地震后至6月底的累计数。

  4. 我部办公厅《关于支援地震灾区有组织劳务输出相关事项的函》(人社厅函[2008]135号)布置的《支援地震灾区劳务输出对接工作情况表》,请各地继续按要求每月上报。

  附件:1. 对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进度情况周报表(略)

     2. 地震灾区就业情况日报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来源: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更新时间:2008-07-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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