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秩序,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提高各类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一)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包括职业资格的设置及类别、考试鉴定的组织实施、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相关培训活动等,对清理出的各类职业资格分别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没有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以及地方政府及行业部门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
(二)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放证书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并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三)对与考试、鉴定相关的培训、收费等情况要全面清查。承担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举办与考试相关的培训活动。对于以报名和考试为名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内容开展培训或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培训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对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开展的收费活动,要依法坚决查处。
(四)对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培训、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要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并纠正;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和在培训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职责分工
我省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并在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协调职责,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清理规范工作;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鉴定、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省民政厅和省直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省监察厅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2008年7月10日前,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完成所属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抄报有关厅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清理规范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对各类职业资格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意见;对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的职业资格,要详细说明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以及公告的理由。
四、几点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政府要对清理规范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是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如实上报情况,为指导全省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配合不力、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稳妥实施,确保稳定。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违规职业资格活动的辨别能力,以保证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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