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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保障、人事、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局,省直各厅局、行业部门:

  为开展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精神,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监察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

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以下简称人社部8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与内容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长白山管委会,省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省内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1、职业资格的设置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经汇总整理后由省政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再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在我省开展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经汇总整理由省政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在我省开展的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应及时清理,确有必要保留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经汇总整理由省政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或调整为专业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经省政府批准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的,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

  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

  2、职业资格考试、鉴定

  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3、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

  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使用。严厉打击违规违法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

  4、职业资格培训、收费

  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认真检查与各类职业资格相关的收费活动,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三、清理规范的方法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省内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中省属企业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一)清理规范的方法

  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各类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并将工作总结与《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县(市)政府汇总,形成本县(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总结与《统计表》,上报市州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相关要求对本部门各类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并将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州政府将各部门、各县(市)政府上报的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汇总,形成本市州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省政府各部门,长白山管委会,按相关要求对本部门、本地区各类职业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并将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各地、各部门将本地区、本系统调查与清理规范情况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个类别分别做出总结,形成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基本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二)清理规范的步骤

  各地、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清理规范的时间安排

  我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要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9日—5月21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和人社部8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抓紧动员部署,尽快启动本地、本系统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第二阶段:清理规范阶段(5月22日—6月15日)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内容,把握工作重点,按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清查,摸清情况,认真清理规范。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6月16日—6月20日)

  县(市)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应于6月2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总结及《统计表》(包括电子版)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在各地区、各部门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于6月25日前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将我省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我省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共同负责。省政府成立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处,负责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省政府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会同本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地财政和价格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地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地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省直各部门人事处(科)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应尽快成立本地区、本部门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联络办公室,并于5月21日前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省政府劳动保障、人事部门。

  六、清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和人社部8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务求实效。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二)积极协调,通力合作

  各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沟通,密切协调,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本地区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任务的分解落实、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省直各部门人事处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涉及的职业资格设置及组织实施的清理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73号文件和人社部8号文件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杜绝边清理边继续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为正确提出职业资格的处理意见和规范意见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针对重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管理机制奠定基础。在清理规范工作中,对于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稳妥,确保稳定

  要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相结合,正确处理清理规范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好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理解清理规范工作,支持清理规范工作,提高对各类违法违规职业资格活动的辨别能力。要稳慎做好被撤消、停止或合并的职业资格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附件2: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点击下载

来源: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更新时间:2008-06-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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