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灾区重建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为灾区群众提供就业援助。”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使用各类资金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获得劳动报酬,重建美好新家园。
以工代赈,是救济对象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赈济物或资金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就是以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为支付基础,在灾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重建过程中,为当地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一种具有多重效益的赈灾方式。此举旨在拓宽灾区群众就业渠道,增强灾区群众就业和发展能力,激发灾区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新家园的积极性,降低灾后重建成本,提高重建资金使用效率。
并非在所有灾后重建项目中都推行以工代赈方式。《意见》明确,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推行以工代赈方式适用的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建设工程必须适合受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适用的建设工程主要是以工代赈项目、适宜用以工代赈方式推行的扶贫开发项目等。对一些通过短期培训,灾区群众即可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也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为保障受灾群众权益,《意见》要求灾后重建以工代赈中,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给参加工程建设的灾区群众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水平。
《意见》要求各县(区),要通过深入乡村、农户实地调查,对有劳动能力和具有实用技能的灾区群众建档立卡,及时发布灾区劳动力信息;要根据纳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项目类型,确定适合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就业岗位,加大劳务培训工作力度;大力组织开展针对灾区群众的免费就业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各县(区)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要增强在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透明度;县(区)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灾区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允许违背灾区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严禁将群众应得的劳动报酬代扣代缴各种费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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