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新闻排行  
劳动保障协理员细目表(三级)
劳动保障协理员细目表(四级)
[山西]16个职业资格鉴定考试今日起开始报名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管理员岗位技能鉴定题库审定会在津圆满召开
[河北]2008年度“燕赵金牌技师”候选人公示公告
[内蒙古]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报名工作已经开始
[尹蔚民]推广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技能培训
从学生到技师 距离不再遥远
[湖北宜昌]清理各类职业资格培训 2机构违规被查
[天津]首次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服字[2006]10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根据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服务中心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加强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根据《劳动法》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的要求,对地区鉴定机构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集团公司鉴定工作规程以及题库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基地建设、考评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标准,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性、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督导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即集团公司质量督导(外部督导)和企业质量督导(内部督导)。集团公司质量督导工作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企业质量督导工作由企业人事劳资部门与地区鉴定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质量督导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督导管理办法;

  (二)对地区鉴定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鉴定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地区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包括地区鉴定中心(含所属鉴定站)和集团公司直属鉴定站的组织机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命题标准、题库管理、鉴定组织、鉴定质量、操作技能考核场地建设、证书管理、经费管理、制度建设、考评员及管理人员资格、鉴定计划执行情况等;

  (四)对举报的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五)对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六)向企业派遣鉴定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

  (七)组织督导员培训,核准、颁发督导员资格证、卡。

  第六条:企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制定企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对企业鉴定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鉴定站实施鉴定工作进行督导。包括考场准备、现场鉴定组织程序、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考场纪律、评分阅卷程序等;

  (四)对举报的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责成相关部门处理;

  (五)企业内部督导员的委派及管理。

  第七条: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按质量督导工作职责开展鉴定质量督导工作;

  (二)向督导派遣部门真实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章、质量督导的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督导的方式分为窖二垒织年检评估和向企业派遣外部督导员两种,并以年检评估方式为主。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鉴定机构年检评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选派督导员组成年检评估组实施。

  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鉴定机构按体系认证工作流程进行年度监督审核。

  第九条:集团公司年检评估的程序和内容:(一)制定和下发年检评估标准;(二)听取受检单位鉴定工作情况汇报;(三)按年检评估标准逐项检查;(四)组织专项提问与问卷调查;(五)按年检评估标准打分评估;(六)对受检单位鉴定工作进行评估总结;(七)年检评估组提交评估工作报告;(八)印发年检评估情况通报。

  第十条:集团公司向企业派遣外部督导员督导的原则和程序:

  (一)按就近督导原则,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企业不定期派遣外部督导员;

  (二)在向企业派遣外部督导员时,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督导员所在单位发放督导委托书,同时向被督导单位发放督导通知书;

  (三)外部督导员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对被督导企业鉴定工作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外部督导员派遣根据被督导企业鉴定工作需要确定督导人数,连续督导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督导工作结束后,外部督导员应对被督导企业的鉴定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督导的方式和程序:

  (一)企业质量督导以现场督导为主;

  (二)由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或地区鉴定中心向督导员所在单位发放督导委托书,并向被督导单位(鉴定站)发放督导通知书;

  (三)督导员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对被督导单位(鉴定站)鉴定工作程序、考评员履行职责情况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指导,督导员的人数和督导时间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督导工作结束后,督导员应对被督导单位(鉴定站)鉴定工作以书面形式向地区鉴定中心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鉴定日常督导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全面督导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效开展企业鉴定质量督导;

  (二)质量督导工作应以不断提高鉴定工作管理水平和质量为目的,实现点、线、面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督导。

  要深入进行鉴定组织过程与环节分析,确定鉴定工作质量控制点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对鉴定重要过程与关键点实行重点督导;

  (三)地区鉴定中心应设立督导管理工作岗位(可兼岗),负责督导组织协调工作和督导员的管理;

  (四)被督导的鉴定机构应积极配合督导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督导员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五)严格遵守鉴定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督导员管理

  第十三条: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和集团公司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熟悉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鉴定管理工作或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集团公司鉴定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或国家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四)经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取得国家(集团公司)督导员资格或经地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培训,取得督导员资格。

  第十四条:国家(集团公司)督导员资质培训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导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职责和工作内容;

  (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鉴定的法规和制度;

  (三)鉴定的理论、政策、规程;

  (四)职业分类、标准、题库开发使用的基本知识;

  (五)鉴定机构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六)督导报告的撰写格式、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督导员的聘用管理:

  (一)督导员由地区鉴定中心负责管理、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

  (二)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地区鉴定中心应分别建立督导员档案;

  (三)督导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地区鉴定中心应向集团公司申报,办理相关换证手续;

  (四)内部督导员由地区鉴定中心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进行派遣,且在同一鉴定站或鉴定现场连续从事质量督导工作不得超过三次;

  (五)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带胸卡,每次完成质量督导任务后,督导员胸卡应交回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六)督导员对本单位督导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督导员督导工作任务完成后,由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和地区鉴定中心对其督导工作进行评价,并计入督导员档案。主要内容有:

  (一)质量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态度与执行政策的水平;

  (三)督导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督导工作中有无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督导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企业人事劳资部门和地区鉴定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督导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督导员资格,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和企业对在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经年检评估和质量督导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鉴定机构,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停止鉴定资格:

  (一)鉴定机构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鉴定手段不配套的;

  (二)鉴定过程中组织管理不严密、执行政策不严格、鉴定行为不规范的;

  (三)拒绝向检查、督导组或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五)对检查、督导组提出的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七)打击、报复督导员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经费管理混乱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质量督导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督导员资格,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违反质量督导工作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它妨碍鉴定、督导工作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地区鉴定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来源:  更新时间:2006-03-28  阅读次数: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版权信息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服务:support@pthl.net 电话:010-8528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