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苏办发[2005]12号)文件要求,在“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中予以安排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
第二条 按照《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苏办发[2003]68号),为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及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资金重点用于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体现优先的原则。资金主要用于年龄在35岁以下的高级工、40岁以下的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优先资助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具有文化传承作用、独具苏州地方特色的传统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对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要以取得相应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为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少数新职业工种可以放宽到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四)配套使用的原则。对于省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给予重点资助的项目,以项目单位自筹配套资金为主,市可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1、市《促进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计划》中涉及的项目,如:青年首席技师补贴、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等;
2、优先资助和重点扶持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及成果的补助、奖励;
3、根据《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苏州市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成果奖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高技能人才的奖励;
4、市确定的有关高技能人才开发培养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确定项目方向,由相关单位申报项目和所需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于每年第三季度末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第七条 列入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项目责任书,并报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完成情况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检查验收后报市人才办。
第九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一旦确定,一般不得调整。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市人才办将收回资助的全部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为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努力营造出尊重高技能人才、重视高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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