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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灾区就业援助政策 深圳打工报车费

  为帮助甘肃省地震灾区群众尽快实现就业,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就地震灾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发出通知,分别对灾区人员所关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作出明确规定。

  灾区劳动者可享受三种补贴

  通知规定,地震重灾区劳动者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交通费补贴。

  对地震重灾区受灾的城镇企业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就业人员、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及其他急需援助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援助对象”),在当地或转移到其他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开展培训或鉴定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地震重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对口支援甘肃省的深圳市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地震重灾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报销。

  帮扶单位可享受社保等补贴

  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地震重灾区援助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各类企业(单位)吸纳地震重灾区援助对象,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援助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对口帮扶就业援助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在地震重灾区从事灵活就业的援助对象,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记者 杨尚荣)

来源:兰州晚报  更新时间:2008-08-2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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